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宋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土城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瓦斯熱水管線修繕至完全不
漏水,卻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或原告因本件訴訟可獲得之
利益為若干(下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修繕瓦斯熱水管線所需費
用之估價數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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