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高上軒
訴訟代理人 侯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音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