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爌泉
相 對 人  劉柏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張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在嘉義縣新港鄉共和村嘉159線與
台37線路口,相對人劉柏謙之住所地在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
南港206號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對人個人基本
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均
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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