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陳水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68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845元,及自民國99年7月30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9月1
5日起3個月,以每月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