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林四川 上列聲請人林四川因與相對人 林麗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四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依台端聲請狀所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抵押權登記日期為85年9月2日,請具狀釋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實際發生日為何年月日?及釋明該筆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號、建號)?並補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麗美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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