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上訴人 李明瀠
李明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雄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叁仟零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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