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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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均廣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智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芬華
一、債務人許智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芬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