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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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吳濬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聖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
額欄所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條文等)、本院有管轄之釋明、及供本件訴訟用之事證,上
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