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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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吳濬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聖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
  額欄所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條文等)、本院有管轄之釋明、及供本件訴訟用之事證,上
  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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