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707號
原   告  吳大偉
原告與被告 吳秀娟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又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綽號 在芳 真實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
真正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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