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8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葉智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三、第一行被處罰人「 鄧邦祥 」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智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