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大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本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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