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大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本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