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吳至堅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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