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原告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辛○○
己○○癸○○庚○○壬○○丁○○戊○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