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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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楊志文 相對人 蔡淑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並於107年7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支票、借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7月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借款屆期後,相對人未為清償,另於108年7月18日簽發同面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代償,而聲請人並於同日提示票據,請求相對人付款,然相對人僅表示尚無力償還而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證明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8月14日雲院忠非信決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漢南││960-1│129.09│1分之1│││0││││││││││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318│雲林縣西螺鎮漢│雲林縣西螺鎮中│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0.59│214.47│陽台│17.62│1分之1│││0││南段960-1地號│正路380巷1號│凝土造、4層│二層59.64│││││││1│││││三層59.64││││││││││││四層34.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