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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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玖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代理人 吳昆霖 原告與被告宏義電訊有限公司、于翔電通有限公司、 何居憲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5,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