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葉春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永森 、 施金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2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起訴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居所均非本院管轄
,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及本院何以有管轄權
之理由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