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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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符秀玉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2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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