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秦芳
       傅方菱
       傅瑜芳
       傅芳琳
       傅芳琦
       傅芳球
       傅聖恩
       傅子恩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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