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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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壹仟六百壹拾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