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終止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