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