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4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被告 吳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271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457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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