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自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自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16號自 訴 人 徐全裕上列自訴人對被告阮進適、湯深厚、李易儒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徐全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