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一、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玆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以及被告即上開土地之謝姓所有權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據此補正謝姓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2,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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