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蔡篤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復亮劉淑珍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新竹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㈡、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巷○○弄○號房屋之
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㈢、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各該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及按被告人數提出分割方案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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