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告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工程處間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