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自由受保障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 羅俊彥 被告 許琇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自由受保障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莎士比亞花園公寓大廈攝影機之拍攝方向,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恢復攝影機之拍攝方向後原告所得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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