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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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76號聲請人 洪采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黃月英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不得擔任特別代理人,應於親屬中另行選任】。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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