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吳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大鈞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