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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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湧

債務人邱智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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