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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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湧
債務人邱智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