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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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69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壬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壬鈞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壬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告訴人酷澎股份有限公司管領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案竊得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公司,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再酌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前科之素行,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物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

  被告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之職員 龍岳陞 ,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伊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速偵字第48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81號

  被   告 謝壬鈞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壬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酷澎倉儲中心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經過安檢時,警報器響起,嗣該公司倉儲營運副理龍岳陞發覺商品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壬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龍岳陞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伊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慧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飛機杯

1

220元

2

情趣內衣

1

186元

總計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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