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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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昀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昀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雖請求待另案判決後一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此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然查,本案依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至受刑人所指另案所犯各罪,是否符合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既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予以審理。又受刑人倘有另案判決確定之他罪,或另案尚在法院審理中,將來判決確定後,苟其全部或一部之罪所處之刑,符合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受刑人仍得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逕依職權向管轄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對受刑人之權益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陳昀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5年1月

⑵有期徒刑15年(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3日、111年2月13日、111年2月24日

112年11月4日

112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263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64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⑴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

⑵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728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629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017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018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2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

編號

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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