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
      何書喬  住同上
被   告  許慶堂   住高雄市○○區○○路○○○○○號
       許黃 忍  住臺南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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