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瑞娥
上列上訴人范瑞娥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