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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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本院第1審裁定
,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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