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
  相 對 人 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55號給付貨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仕昆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作為調
  解方案。
相對人代理人
  同意聲請人調解方案,但希望給我們一段時間給付。
聲請人代理人
  給付方法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至95年11月15日為止這段期間
  一次給付上揭款項於聲請人。
相對人代理人
  同意以上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至95年11月15日止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給付方法:於
  上揭期間將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臺灣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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