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
相 對 人 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55號給付貨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仕昆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作為調
解方案。
相對人代理人
同意聲請人調解方案,但希望給我們一段時間給付。
聲請人代理人
給付方法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至95年11月15日為止這段期間
一次給付上揭款項於聲請人。
相對人代理人
同意以上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至95年11月15日止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給付方法:於
上揭期間將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臺灣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