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繼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4日下午3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八八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八計算
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確實積欠如訴狀所示
之金額,但原告請求之利息過高,無法清償,原告則請求依
法判決,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