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 徐劉貴英
林廷宣 林廷冠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宏昭 前列徐劉貴英、林廷宣、林廷冠共同上訴人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保險字第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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