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佶澄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佶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吳佶澄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曾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2年10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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