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明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應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租金支出、學費、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人縱保險、捐贈、貸款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三、聲請人自承目前係從事家庭管家乙職,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數額,則請聲請人提出近二年內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雇主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以其現每月薪資1萬5000元之收入,何以有支出高達半數以上之薪資為每月租金支出9000元之必要性?
五、投保人身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納保費之證明文件。
六、債權人清冊中,其債權發生原因為「周轉不靈、失業」,其具體情形為何?若有相關證據檢附之。
七、可供證明聲請人薪資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應說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九、聲請人以目前之收入已不足支應每月必要支出,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其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