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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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 楊鈞翔 抗告人因102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如期繳納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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