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3號上訴人 劉兆淼 即原審原告署臺中監獄附1651住院部被上訴人 劉倍妤 法定代理人 謝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更字第3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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