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祐瑋

選任辯護人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 律師

侯怡帆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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