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祐瑋
選任辯護人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 律師
侯怡帆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祐瑋
選任辯護人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 律師
侯怡帆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