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劉恩助

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亞傑

債務人 侯大乾

一、(一)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張亞傑、侯大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張亞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參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三)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張亞傑、侯大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212,665元

114年3月16日

3.225%

自114年4月17日起

002

850,661元

114年3月16日

3.525%

自114年4月17日起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1

33,215,793元

114年3月17日

2.532%

自114年4月18日起

附表三: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73,245元

114年4月22日

3.229%

自114年5月23日起

002

807,387元

114年3月22日

3.229%

自114年4月23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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