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才銘

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存款,並無投保人壽保險,有債務人陳報狀、機車估價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1元、機車現值15,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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