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黃品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AMBERWEDDING攝影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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