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簡字第237號

原告 陳清杉

訴訟代理人 江宛蓁 律師

被告 廖品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 鄭芯旻 原為男女朋友,因故爭吵、分手後,被告認係鄭芯旻之友人即原告介入所致,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網站社團或頁面,發表內容為:「此人有老婆小孩!還在外面偷吃!出沒位置:台中南屯區忠勇路路段!駕駛: 馬自達 3(AWN-8973)。手機號碼:0000-000000。跟老婆生了一個小男孩就外面偷吃!破壞別人婚姻!然後自己不離婚堅持做個好丈夫好爸爸!希望讓 小三 懷孕讓小三離不開!但懷孕了之後卻說!算命的說他這一生只會有一個小孩!所以要求拿掉!已經不是第一次!小三多次提出分開!但此人都不願意放手!目前跟老婆處於分居狀態!並帶小孩小三去台北遊玩!此人囂張跋扈!說自己有錢!在年紀28歲的時候已經擁有一棟房一輛車200萬現金存款!是人生的勝利族!每次前往與小三的租屋處!都會將行車記錄器關掉!怕留下痕跡!此人小心謹慎!小三家副鑰匙在老婆那邊!不敢拿回來!在小三對話裡稱自己的老婆叫夫人!老婆只屬於小三!小三那小孩那段時間!此人不聞不問!小三在有人照顧的狀況下度過也有了感情!一個多月後!以老婆我想妳了想抱抱為由!要求見面!得知有人的時候,此人還是不願意放過!對話裡出現了晴晴跟shan都是此人!因此人被老婆發現故改名字!Ps:請大家幫忙多分享出去!讓這種敗×、人×、畜×!有一個該有的下場!也不希望再有任何一個受害者!或許現階段受害者不止一個!請大家幫忙抵制!以表真實對話紀錄再此!」之文章,並附上原告之臉書大頭貼、原告之臉書個人首頁截圖、原告車輛外觀及車牌照片、原告兒子照片、原告與鄭芯旻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足以對原告產生識別作用之個人資料,以此圖文併行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之前和我前女友鄭芯旻在一起,我氣不過才在網路上發表上開文章,我認為原告的請求金額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臉書網站之社團或頁面發表及張貼前揭言論、照片與截圖等情,業據其提出網頁截圖為證(見簡附民卷第19至54頁),另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彰簡卷第15至20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提示辯論,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等事宜,具有充分之決定權,此乃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容他人任意侵害;倘無法定事由復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者,即屬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隱私權」,洵無可疑。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網站社團或頁面張貼上開內容之貼文,其中指涉原告「偷吃」、「破壞別人婚姻」、「希望讓小三懷孕讓小三離不開!但懷孕了之後卻說!算命的說他這一生只會有一個小孩!所以要求拿掉!」等語,將導致客觀第三人認為原告背叛婚姻且始亂終棄,依一般社會通念已使原告感到難堪、不快,足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產生負面影響,該言論自屬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言論。又被告無正當理由,在未經原告同意之狀況下,將原告之照片、車牌號碼等足以識別原告個人身分之個人資料張貼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網站社團或頁面,亦屬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無疑。被告上開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之行為與原告之損害結果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於法有據。

(四)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致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酌兩造之身分、經濟狀況(見彰簡卷27至31頁、第42頁之稅務資料、言詞辯論筆錄)、本件事發原因、經過、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5萬元方屬適當。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其依附,併予駁回。

七、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表:

編號

臉書網站社團或頁面名稱

發佈貼文時間

1

嶺東大小事

109年10月18日下午11時42分

2

台中南區聊天室

109年10月19日上午12時10分

3

嘉義雲林大小事

109年10月19日上午12時11分

4

台中東區大小聲

109年10月19日上午12時12分

5

北屯大小聲

109年0月19日上午12時13分

6

永靖人大小事

109年10月19日上午12時26分

7

北斗囝仔

109年10月19日上午12時26分

8

台中西區大小聲

109年10月19日上午12時55分

9

台中北區大小聲

109年10月19日上午1時10分

10

台中房地產交流區/房屋.套房買賣出租(大里烏日大雅沙鹿豐原北屯西屯南屯逢甲東海霧峰潭子太平大肚大甲清水梧棲龍井后里神岡東勢西區南區北區東區)

109年10月19日上午1時13分

11

爆料公社

109年10月19日上午7時42分

12

廖品瑞個人臉書頁面

109年10月19日上午11時48分

13

彰化溪湖人俱樂部

109年10月19日下午4時10分

14

新竹大小事

109年10月20日上午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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