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蔡太郎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被告 沈巧麗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430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即系爭379地號土地及114建號建物相近單價約每平方公尺76,000元×房地面積58.8平方公尺=4,
468,800元),扣除土地價值(即以系爭379土地之公告現值72,600×面積29.95×應有部分1/1=2,174,370元)=2,294,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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