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 林秀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秀琴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於收受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後,於同年月12月17日具狀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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