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維澤被告李正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維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維澤前因被告李正美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執字第20220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1萬元,分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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